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某某**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1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经娄底市娄星南路公路局路口地段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9/100ml。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记录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的联系方式:1550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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