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经冷水江市红日学校地段时,因安全意识不强、观察不周、临危措施不力,致使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99.7mg/100ml。
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9.7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文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检测、抽血视频;7.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桂枚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75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