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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甲在随县万和镇车店村五组周某某家帮忙建造房屋,晚饭期间,陈某某饮酒若干。饭后,陈某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日21时许,陈某某驾车行至随县合厉公路梁家叉河桥路段,因避让不及,与停放在道路右侧张某乙驾驶的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发生陈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有酒驾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浓度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随后将陈某某带至随县万和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并封存送检。2018年6月12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福爱[2018]毒鉴字第128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0.00mg/100ml。陈某某为醉酒驾驶。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驶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陈某某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福爱[2018]毒鉴字第128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17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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