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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8********,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住赤壁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鄂LD***8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赤壁市**镇前往赤壁市城区,途经**大道**大酒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环群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血液提取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检察官助理:毛爱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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