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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获,2020年01月0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1时15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鄂D****5灰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KTV门前路段时,与在此由东向西由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载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某报警后,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0.8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样,后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伤者经济损失且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强制措施凭证、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毒鉴字第5834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轻微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6mg/100ml,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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