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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监利**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57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9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白螺镇沙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监利市白螺镇**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04ng/100ml。经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胡媛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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