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出生地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监利县**镇**村出发,前往**镇**村。同日20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村**水厂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黄某某撞倒,造成黄某某倒地受伤,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时被传唤到案。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监利县**卫生院抽取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等共计2960元,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徐某某的证言;5.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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