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汉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D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六屋出发准备前往汉川市银湖天街去,沿汉川市仙女大道行驶,行驶至七一桥桥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检测结果为98.1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栋**室,联系方式1533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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