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号**单元**楼**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街**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鄂A*****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硚口区二环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金三鑫二手名车广场段桥面路段时,与前方贺某某驾驶的鄂A*****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面包车乘员彭某某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昏迷不能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后从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3.5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城市视频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讨论记录、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病历、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呈请鉴定报告书、检验、鉴定结论审核记录等;2、被害人贺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柳某某艾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湖北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抽血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0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