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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汉族,高中文化,**城市酒店**,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凌晨1时58分左右,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7的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江汉区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本市江汉区马场二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81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自述材料、个人简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查获及抽血的视频资料及照片;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宝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汉区**号,联系电话1862711****, 1862701****(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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