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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9********,土家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Q****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利川市**镇**村**组出发,沿318国道往利川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利川市**镇**村**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1号两轮摩托车(照片形式);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酒精含量测试报告2份、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曾某某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086号检验报告;5.利川市公安局团堡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国智

检察官助理 向 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路**巷**号;电话1562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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