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K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碧新路百富城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9.3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被交警部门查获前,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K1****号车曾途经盐龙大道(快速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正
检察官助理:张艳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0*******;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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