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群众,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工作单位东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