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不某某”等人在文昌市**镇**路“不某某”的出租屋里喝啤酒吃夜宵。次日1时20分,陈某某驾驶起亚牌棕色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琼AY****)从文城镇庆龄路行驶至文新路阿青摩托车城路段被执勤民警抓获,带回文昌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抽取了其血样。
经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7mg/100d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图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领取车辆通知书;
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雪玲
书 记 员:文宠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63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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