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路**
村**栋**号,联系方式1369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