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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三亚市天涯区****公司,三亚市**公司员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琼F8****雪佛兰小轿车,行驶经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停盘查。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提取笔录、呼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血样照片、驾驶证信息、犯罪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方  行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三亚市天涯区**路**公司,联系方式1556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99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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