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乡**村**园,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大道**号。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27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6年5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07年4月19 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07年8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2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9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2****号小型轿车行经瑞安市汀田街道人民路大典下路口处地段时,与余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浙C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引发浙CB****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陆某某停放在前面的浙CL****号小型轿车、余某乙停放在前面的浙CB****号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并于当日3时55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甲、陆某某、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血样提取视频、现场呼气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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