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5月6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联系方式1367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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