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5月6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13日1709分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赣E37****),沿本市江干区九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普路口处与一大众牌小型轿车(牌号为浙DX****)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陈某甲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联系方式1367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