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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7********,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村**村**号,现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56.2mg/100ml)且超速(限速50km/h, 车速87.0km/h-93.0km/h)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直行至新安东路**号路段时,与在此左转的由毕某某驾驶的川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被交警在事故现场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检察官助理:李佳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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