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2********,汉族,中专肄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段**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夏某某等人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驾驶豫A*****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夏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段**号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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