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R****学号小轿车沿香河县渠口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村北时,被后方顺行的周某某驾驶的冀RX****号小轿车撞击,造成冀RX****号小轿车乘车人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陈某某属酒后驾车。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2.86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香河县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路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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