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JQ****号轿车在青县南环路由南向北驶入公路时与魏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80mg/100ml。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杨敏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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