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电动三轮车沿乡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抚宁区**镇**村南路段,与对向魏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某电话报警。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66.1995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中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素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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