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区**号,现住本村。2017年7月19日,犯妨害公务罪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9年9月10日因威胁他人安全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武邑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饭店处遇执勤民警检查,陈某某拒不停车右转弯停在红磨坊饭店门口后,弃车沿饭店西侧胡同向北逃窜,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10.4mg/100mL。2020年06月29日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陈某某血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吹气酒精含量检测单;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检察官助理:赵磊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审查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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