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在景县县城南城墙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140mg/100mL,在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血样送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编号为20195-10849-1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员:伊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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