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役待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15时40分许,安平县巡警大队接交警队通知有一辆车长时间停在安平县鹤皇大道与中心路交叉口东侧左转车道上,民警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该车司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轿车(车牌为川J*****),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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