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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保定市竞秀区***局,职工2020年3月5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12日由满城区公安局宣布逮捕,因身体原因未入看守所,2020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冀B6****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通济街职教中心路段时被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52.2mg/100ml。2020年3月5日陈某某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17日20时36分许,陈某某再次醉酒后驾驶冀FG****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通济街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现场勘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园园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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