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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NRR***小型普通客车(附载祁某某、仲某某、华某某)自沭阳县沭城街道浙江商城东门出发,先后行驶至沭城一品小区、海宁皮革城等处让祁某某、仲某某、华某某下车,后又驾车行驶至沭阳县学府路与天后宫路交叉路口以南120米处撞路边护栏,致护栏底座飞起跌落砸中郝某某脚部。沭阳县公安局接警后派员出警处置,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40mg/100ml,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郝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华某某、祁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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