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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珠海市**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号**。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桂D*****号二轮摩托车从江门市蓬江区**镇**路往**镇**红绿灯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与同向行驶的由方某某驾驶的粤T*****号小型客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20.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号**,联系电话:15812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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