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盱眙县管仲镇梁巷村出发,沿盱眙县121省道行驶至盱眙县235国道172KM+100M路段,与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轿车(照片)等物证;
2.证人叶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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