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住**镇**村**组**号。2006年8月8日,因收赃被苏州市相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2****号小型轿车从灌南县**镇政府附近出发,沿着灌南县产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204国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71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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