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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1********,汉族,大学文化,江阴市**镇供电所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幢**室(户籍地为江阴市**镇**村**冲**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4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W小型轿车从江阴市南门印象出发,途经环城南路、通江路、人民西路,送朋友回家后驾车回江阴徐霞客镇,途经通江路、锡澄路、江阴大道、峭花路、迎宾大道、峭璜路,当日6时4分许,在沿江阴市徐霞客镇峭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大道路口在车内睡觉,在群众报警后被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4mg乙醇/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监控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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