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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镇**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苏C0****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某上道路行使至徐州市鼓楼区煤港路小学门前道路时,撞击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大全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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