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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州市**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武进区********号,住本市武进区****公馆****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6日早上,醉酒后驾驶苏DT****号小型轿车沿青洋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路段时,与苏E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7.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制作的监控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成

  检察官助理  周非凡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于本市武进区**镇**公馆**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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