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AH****号小型面包车,从本市雨花台区黄村出发,沿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铁路道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燕
检察官助理 吴越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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