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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D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汕头市金平区**派出所前路段时碰撞停放在派出所门口的“粤D**”警号警车,致“粤D**”警号警车再挤撞另外一辆停放在该处的“粤DR**”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D5****”号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同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6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陈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粤D5****”、“粤D**”、“粤DR**”号牌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陈某某《全国人口信息查询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邹**、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汤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文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悦

检察官助理:林晓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14页。

3.光碟4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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