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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被释放,并于当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0时15分,陈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沿永登县团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门园路段时被查获并于当日对陈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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