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正阳县**小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3时22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京Q**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真阳镇**路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