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将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16时许,酒后驾驶吉A5MM93号小型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树市大坡镇西山村路边,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吉A57Q43号小型轿车相刮,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3毫克/100毫升。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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