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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西区**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镇**村**号)。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2012年2月22日、2014年8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各15日。又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柯某某航埠镇万川村万众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饭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无证驾驶(驾驶证状态为“注销”)浙H17****号小型轿车从万川村前往衢州市区。当晚8时01分许,其驾车行驶至衢州市柯某某世纪大道与凤起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后被带至柯某某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车合一照片、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丽清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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