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N****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县二十家子镇振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二十家子鑫福园小区门前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辽N****8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3.66mg/100ml。经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17日,陈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同年8月7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朝营司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4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沈汽工鉴[2020]辽第2004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伟

检察官助理:孟菲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