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82号

被告人陈*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4日0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昌驾驶着云******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昌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昌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