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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茅**社**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巷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面包车从**停车场行驶至**路**公司路段时,与胡某驾驶的新A*****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提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88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

2. 鉴定意见:【2019】法毒鉴字第AJ****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第xxxx号认定书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书记员:古丽·木拉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市二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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