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3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幢**单元**室,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川A*****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 自本市武侯区高攀路“不惑鸡汤”中餐店出发,行驶至本市高新区永丰路32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其没有配合民警,民警强行将其拉下车。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没有配合, 多次测试无法产生结果,后经送医院抽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46.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醉酒程度、认罪认罚、初犯、不配合检查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08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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