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2017年3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新都区龙桥镇杨建村村道往杨建村5组方向行驶。20 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至杨建村5组村道路段时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晚2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6.8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期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0822****);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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