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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住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10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成绵青白江收费站进入成南高速公路,沿成南高速向成都市十里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成南高速出口成华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挡获,经对陈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45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1.8±9.2)毫克/100毫升,陈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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