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4********,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6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县**路4km(**镇**村路段)处时,被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8mg/100ml。后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液样本,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协议书等;
2、证人折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且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