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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自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华顺驾校沿张坂镇凯琳路过红绿灯往崇山村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2019年12月4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89.91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闽******号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8502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云英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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