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0********,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 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55分,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BC****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封县**镇至**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寨路口西200米处,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前科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4.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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