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5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乡**街**号,退休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在庄某某**镇**村委会巷口路段倒车时,与后方柳某某停放的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庄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科诚司法监牢所血样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在场证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1张;9.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麦长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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